保险公司是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的?

  • 2020/7/31 10:29:27

导读:最大诚信原则要求,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,要保证自己说过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有效的,并且要为此承担后果。

一、最大诚信原则防骗保

最大诚信原则要求,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,要保证自己说过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有效的,并且要为此承担后果。

最大诚信原则主要用于防范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病情,带病投保。

比如明确知道自己已经生病,投保就是为了骗保费,这种情况司空见惯。

由于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会去做调查,而是全凭投保人自己的描述,这也为骗保提供了可能。
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

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

保险公司是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的?

二、可保利益原则防赌博

可保利益原则又被称为保险利益原则。

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,这种利益关系表明,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。

在《1906年海上保险法》又规定:

凡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保险合同是违法的,对合同当事人处以6个月徒刑或罚款100英镑;同条第二款规定,对于签订上述合同的经纪人同样处罚。

可保利益原则进一步得到明确。

三、损失补偿原则防侥幸

损失补偿原则是指,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,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,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赔偿的原则。

这就意味着,受益人得到的经济补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。

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,只在于使受益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原状,而不是通过保险赔付使受益人的经济状况比损失前还好。

我国《保险法》第五十五条对此也有明文规定:

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,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,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。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,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,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。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。超过保险价值的,超过部分无效,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。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

四、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险限额防人性

可能很多人不知道,儿童如果想买身故保险,保额是有严格限定的。

保监会规定,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寿保险时,保额不能过高。

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;

10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50万元。

五、投保人对被保险的伤害不理赔

我们知道,保险都有免责条款。

免责条款列出的情况,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。

马克思曾说过:“一旦有适当的利润,资本就大胆起来。如果有10%的利润,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;有20%的利润,它就活跃起来;有50%的利润,它就铤而走险;有100%的利润,它就敢”践踏一切人间法律;有300%的利益,它就敢犯任何罪行,甚至冒绞首的危险。”

在利益面前,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。

就像在《保险公司怎么应对道德风险?能管理吗?》一文中说的,与其叫道德风险,不如叫人性风险。

人性在利益面前都经不住考验,所以保险公司才要这么不厌其烦的防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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